这次集中在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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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多家券商陆续被罚。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6月以来,至少有5家券商或从业人员接到了监管的罚单。有的券商人员未按约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展业;有的券商人员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券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还有的券商人员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等。
“跨地域展业”
近日,厦门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世纪证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该公司对经纪人管理不到位,存在经纪人未按照《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展业的情形,执业地域范围与该公司的管理能力及客户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厦门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有2名相应的经纪业务人员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这2名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
6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李某在安信证券(现更名为国投证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在向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建议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6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王某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王某在东海证券常州博爱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
6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泰证券个别员工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担任投资顾问岗位的情况下私下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具体股票买卖推荐的行为;个别员工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评估问卷答案、创业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和科创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的行为。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将个别投资者证券账户北京市场的交易佣金比例告知投资者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中泰证券2名相关从业人员也被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6月6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方正证券(601901)上海奉贤区金海公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方正证券上海奉贤区金海公路证券营业部2023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
上海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配债的股票,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该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